《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众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其目的是阻止他人长期占用注册商标,浪费国家资源,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被撤销人若没有使用证据的话往往会在收到被扯通知后重新提交商标申请以避免权力的丧失,使撤销人丧失了撤销前注册商标的意义。
请问:
1、是否可以认定被撤销人的后申请为“恶意注册”?若非则《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其实就没有了实际的操作意义。
2、商评委或法院是否会支持撤销人将在后申请无效掉?若支持则建议基于什么样的理由?
商标局负责撤销三年不使用,请咨询该局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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