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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宝典”尘埃未定,到底花落谁家一场商标界腥风血雨!

2018-03-01 09:06:00 成功案例 分享

  《葵花宝典》出自金庸武侠小说《笑傲江湖》的一本武功秘籍,此功预先练之,必先自宫。《葵花宝典》曾引起江湖上腥风血雨。原因就是练成此功可以令对手看不出破绽,没有还击的机会。抑或是快到就算被对手看出招式中的破绽,对方也来不及反击,破绽一闪即逝。

  然而在现实拥有葵花宝典商标也是十分不易。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葵花宝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08年,金庸与北京完美时空软件有限公司等签订协议,由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及销售“笑傲江湖”游戏。

  2012年,游奇提出“葵花宝典”商标注册申请。

  2013年,“葵花宝典”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2015年,完美世界以被授权人关联公司的身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金庸授权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改编开发、发行、运营游戏软件产品的权利。

  201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葵花宝典”商标无效裁定书。

  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的一大焦点是,“葵花宝典”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被告商评委认为“葵花宝典”商标损害了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原因在于,该名称在《笑傲江湖》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公众会认为“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存在关联。而游戏等娱乐服务是常见的武侠小说作品可能涉及的衍生服务,“葵花宝典”商标申请注册的是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金庸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已获得金庸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从而损害《笑傲江湖》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在先商品化权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 “葵花宝典”是《笑傲江湖》小说中虚构的作品名称,《笑傲江湖》的广泛传播使得“葵花宝典”已经为公众熟知,并日渐成为一个流行词,可以用来指代从事某一工作或任务的高级攻略或手册。因此,“葵花宝典”已从唯一指向金庸作品《笑傲江湖》演化为不再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因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断。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将《著作权法》中不属于保护对象的虚拟作品名称纳入到在先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范畴,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利益,限制公众的表达自由。因此,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不能作为在先商品化权益给予保护。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转让网尚标知产集团小编总结,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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