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在北京打工期间,看到不少老乡靠灌装假冒的五粮液、茅台白酒销售发了财,便加入其中。夏某在北京郊区租了平房,买了封口机、拔盖机等工具,将从酒水批发市场买来的金六福白酒、尖庄白酒等分别灌装到五粮液酒瓶、贵州茅台王子酒瓶中,贴上仿制的商标冒充五粮液白酒、茅台王子酒销售。
2011年9月,夏某到海阳市寻找客源,见修某某开的烟酒城刚开业不久便上门推销,二人一拍即合。自2011年9月到2013年9月,夏某共向修某某出售其灌装的假冒五粮液白酒131箱,价值人民币143100元。修某某购买上述假酒后以喜宴用酒的方式对外销售60余箱,销售价值人民币144300元。
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修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