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答辩)是被申请撤销主体针对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申请人而做出的回应,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广泛的存在于商标纷争之中,很多主体通常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从而让自己具有使用权或者让自己有重新注册的权利。
如果商标撤三答辩成功,将可以继续维持商标专有权和使用权主体不变(之所以说可以而不是一定是因为即使商标答辩成功撤销申请人还有可能提出撤三复审申请)。而如果失败或者不答辩(即使预料到自己答辩会失败,也最好去做答辩,因为去做答辩会增加的成功率,如果不作答辩将让审理员更加偏向于申请人,对你是不利的。
答辩失败后,撤三程序正常进行,并不一定导致你商标撤销,你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撤三复审,如果仍然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
撤三答辩的三个理由怎么找呢?撤三答辩需要注意什么?
1、找出自己三年中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
2、找出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3、找出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4、要在规定的答辩时期内(3个月)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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