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贵局4月15日的通知。
其中第三条规定5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著名商标”。
我想确定几个问题:
第一,何为进入流通领域?从什么时间或阶段起算。
离开我们厂区(从我们制造厂出库)起算,还是进入零售商、代理商之处算?
第二,如果从我们制造厂出库算,那么我们公司是否将库存货物在5月1日前,寄存在第三方仓库或物流企业?
请给予确定和答复。
第三,产品包装上一般印有生产日期,而非出厂日期;出厂日期可能无法查清,从而进入流通领域的时间也可能无法准确界定。因此,我的问题是,可否以包装上印有的生产日期作为起点,即5月1日之前生产的印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允许其继续销售?
因为我们公司得知消息较晚,产品包装调整有个很长周期,现在尚有三四十万个的库存包装,一个包装算一元,加上人工、时间等成本,损失将很大。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中所称流通领域是指与生产领域相对的领域。商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由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2014年5月1日前生产但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得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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