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商标权利,其一是申请新商标的注册,其二是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但是在转让商标的过程中,企业往往忽视了商标法关于转让的有关规定,从而导致商标权利获得失败。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商标局下发的补正,内容是申请转让的XX号商标和XX号商标在同类别相同或者近似,要求一并转让。笔者有这样一个客户,这个企业是个美国公司,业务范围很广,商标注册了很多,大概有三百多个。美国公司和公司合作投资成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在前期进行合资公司筹建过程中双方约定以“东方XX工厂”这个商标入股,并且委托进行新公司筹建问题的律所进行商标权利转让的申请工作。在转让申请提交一年半以后,客户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要求一并转让XX号商标,以及XX工厂,XX工场系列商标的补正。客户在收到这几十份转让补正以后,才委托专业从事商标事务的律师分析补正的问题。这个转让其实有两个问题,一是这个商标转让经历了一年半才下发补正,一般的转让在6-9个月都会审理完毕。另一个是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专业的商标事务律师在调查了转让人所有的三百多件商标权利以后,发现了其中的端倪。转让的“东方XX工厂”商标涉及到所有的45个大类,转让人同时在45个大类拥有“XX工厂”“XX工场”商标,因此这些近似的商标应该一并转让。审查时间一年半是由于转让人有一件商标当时在驳回复审中,而近期驳回复审裁定商标注册成功,转让审查员依例要等待这件商标的驳回复审审查结果。
这个补正的下发,让这个以商标入资的商业行为陷入了尴尬,美国企业不可能转让除了“东方XX工厂”商标以外的更多近似商标给这个合资公司。但是依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不按照补正的要求进行补正,那这几十件商标转让就会不予核准。
其实避免这样的尴尬发生很简单,但是往往企业只考虑到了商业行为,而忽视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一并转让的这条规定。笔者建议在转让商标申请提交之前受让人就应该通过委托代理机构调查清楚转让人拥有的商标是否有和转让商标在同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这样在提交转让申请的时候就可以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
另外,笔者还要特别提醒通过购买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商标而获得商标权利的企业或者个人,一定要同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且要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组织调查清楚所转让商标的权利是否有效,是否有商标质押、冻结等妨碍商标权利获得的问题,是否转让人还拥有相同近似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以及商标是否有许可他人使用等情况。只有对转让商标的权利状况了解清楚,才能避免在转让商标时候突发状况影响商标权利的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