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标导读:近年来,浙江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加大了对自主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并严厉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商标侵权三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对查处的侵权严重、影响恶劣商标案件的曝光,震慑制假、贩假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侵害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示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和保护意识。
生产销售“名优”火花塞名不副实
去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检查了横河镇孙某的火花塞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扣涉嫌侵犯名优商标“BOSCH”“DENSO”“NGK”“TOYOTA”品牌的火花塞的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经查,孙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共计违法经营额24065元。
加工经营侵权网络跳线遭查处
2014年12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某公司的投诉,在观海卫镇查获刘某未办理经营执照同时未经“AMP”、“安普”、“SYSTIMAX”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加工的网络跳线上标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商品千余件。经查,王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和标志,共计违法经营额9760元,无非法所得。
名表名品标志专用权被侵犯
2013年5月,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金某在浒山街道的经营场所涉嫌非法销售“LV”、“GUCCL”、“Cartier”、“LONGINES”、“OMEGA”、“PatedPhilippe”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公安局慈公函[2014]62号函,于去年8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金某于2013年3月,购进一批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表,同年10月又购进一批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牌手提包,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经营额15360元。
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金某销售侵犯“LV”、“GUCCL”、“Cartier”、“LONGINES”、“OMEGA”、“PatedPhilippe”等商标专用权手提包、手表行为,构成《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构成《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商标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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