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动因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方式。该条一款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十二条为本次修改《实施条例》新增加的条款,2001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异议期等商标业务期限的计算问题,造成商标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理解不一致。例如,对商标异议期限问题,2001年《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据此商标局在实际工作中一直将公告之日作为异议期限的起算点,认为在《商标法》对异议期的计算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排除适用民法,但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期间的计算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异议期限计算应当从公告第二天起开始计算。 商标业务期限涉及多种类型,包括异议期、商标专用权期限、复审期限及新增的商标审查与审理期限等,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重大,因此有必要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规定,既方便当事人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统一商标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执法标准。 二、立法先例 1.《民法通则》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2.《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一百零三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三、立法考虑 综合上述立法先例,期限开始的时、日都不计算在期限内的立法考虑是期限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应当作出尽可能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为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有必要将开始的时、日排除在期限之内。商标业务期限大部分也是如此,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一款原则规定,商标业务期限开始的当日也不计算在内。但商标专用权例外,如果商标专用权核准之日不计入专用权期限,将使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推迟一天,反而不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该条第二款例外规定涉及商标专用权期限起算的,开始的当天应当计算在内。 至于期限终止的日期,一般不含开始的当日的终止日期是其开始当日的对应日。基于行政、司法等机构法定节假日不办公的客观现实,同样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期限权利,《实施条例》参照其他法律,规定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由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开始的当日计算在期限内,如果仍以其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会比其他以年为计量单位的期限多一天,也会导致商标专用权续展后的专用权日期比前一个专用权日期往后推迟一天。如按照一般的期限计算,一个商标专用权周期是201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下个专用权周期就将是2020年5月29日至2030年5月29日,也不便于包括商标专用权人在内的相关公众计算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期限。因此,《实施条例》特别规定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日是其开始日期的前一日。同时,在节假日内当事人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届满日并不因节假日而顺延。 四、具体解读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共涉及以下几种期间类型。 1.申请优先权期限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六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六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2.展会优先权期限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 “六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六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3.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限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九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九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商标局在期限内只要在九个月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初步审定决定都属于“审查完毕”。 4.商标异议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三个月”中的开始日期应当是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三个月后开始日期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5.驳回复审申请及审理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日”中的开始日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开始计算第十五天为期限届满日,遇节假日应顺延。 “九个月”中的开始日期是商评委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该开始的日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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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