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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姓名能否用在商号上? 需不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2017-02-06 08:29:00 商标资讯 分享

  

  

  袁博 

  

  舒海 

  

  资料图片 

  门诊问题 

  为什么自己的姓名注册公司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门诊专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袁博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海 

  专家观点 

  ◇公民有权将自己的姓名用在自己经营的商品商标或者店铺的字号上用来指明商品来源,但是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侵害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 

  ◇行为人将姓名用作字号,实质上是作为一种非注册商标使用,也应属于商标性使用,客观上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混淆,构成对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妨害。 

  ◇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与他人商标在文字组成上相同,相关公众不容易区分,而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经过消费者认知、评论、传播后,会让相关社会公众发生混淆,因此其在商业使用中应当受到必要限制。 

  据北京日报2016年11月23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北京庆丰包子铺(下称庆丰包子铺)状告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庆丰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被告庆丰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庆丰”标识等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庆丰包子铺5万元。该案中,被告认为其对“庆丰”文字的使用系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丰名字的合理使用,因为徐庆丰姓名中含有“庆丰”二字,徐庆丰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能否用自己的姓名注册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将姓名用于商业使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由于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造成商标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及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舒海。 

  公民可以将自己的姓名用在商号、商标上吗 

  记者:什么是姓名权,姓名可以用作商标或字号吗? 

  袁博: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广义上来说,公民当然有权将自己的姓名用在自己经营的商品商标或者店铺的字号上用来指明商品来源。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就有类似现象。例如,秦始皇陵可谓人类历史上的一大奇迹,其中的兵马俑,更是蔚为壮观。在兵马俑上,考古学者发现了一些零星的汉字。考古表明,这是兵马俑的制作者——某些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陶工的姓名。当时朝廷对兵马俑的制作实行的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制度,即要求制作者在兵马俑上刻留自己姓名以便官府监督陶品质量,现在发现的即有“宫丙”“宫疆”等87名工匠的姓名。有观点认为,这就是“商标”雏形。 

  值得补充的是,公民将自己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时,并不一定都能够成功。原因是现行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意味着过于普通或者大众化的姓名,例如“李雷”“张明”等等,可能会因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不“便于识别”而不能被批准获得注册商标。 

  将姓名用于商业有哪些限制 

  记者:将姓名用在商标或企业字号上有什么法律限制? 

  舒海:主要是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公民虽然可以将其姓名作为商品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却不得因此侵犯他人权利。 

  袁博:姓名的商业使用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在商标法领域,具体是指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尤其是形成一定影响力、凝聚较大商誉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行为人即使未将姓名注册为商标,而是用作字号,我认为,这实质上是作为一种非注册商标使用,也应属于商标性使用,客观上同样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混淆,构成对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妨害。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行为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如果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而且也用在同一行业中,也应属于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仍然涉嫌侵权。毕竟,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与他人商标在文字组成上相同,相关公众不容易区分,而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经过消费者认知、评论、传播后,会让相关社会公众发生混淆,因此其在商业使用中应当受到必要限制。 

  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记者:由于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而造成商标侵权的,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额? 

  舒海: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袁博:从商标法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赔偿的基本计算方法有5种,分别是:(1)权利人损失计算法,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侵权所得计算法,即赔偿数额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许可费倍数计算法,即赔偿数额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惩罚性赔偿计算法,即赔偿数额以前述三种方法之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5)法定赔偿计算法,即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 

  一般而言,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受限于举证能力和诉讼成本,往往选择“法定赔偿计算法”,而这种方法往往难以令企业感到满意。当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即使考虑到自己的举证能力不足,原告在选择“法定赔偿计算法”时也不能在举证上过于消极,只要与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与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有关的事实,就要积极举证,这样可以使得法院在法定赔偿的区间内裁量出一个较高的数值,获得较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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