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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被判不得用“国酒”商标 外媒:彰显市场公平

2017-01-09 01:43:00 商标资讯 分享
(原标题:茅台除“国酒”之名 外媒:不予注册彰显市场公平)

  

资料图片:海南琼海一名顾客在商店选购茅台酒。新华社发

参考消息网1月3日报道 外媒称,中国“国酒”商标之争终告落幕,在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名酒企业联手狙击下,茅台集团被判不得再用“国酒”商标。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1月3日报道,律师指出,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茅台用“国酒”作宣传,诱导公众把茅台等同于全国最好的酒,对其他优质酒业不公平。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产于贵州遵义市茅台镇的茅台白酒,至今有800多年历史,与苏格兰威士忌、法国白兰地齐名世界3大蒸馏名酒。1949年后,茅台被当作国礼,赠送给外国政要。多年来,茅台集团一直以“国酒”作宣传,并于2012年获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国酒茅台”商标,但此举遭到同业的联手反对。

包括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舍得等国内名酒企业,集体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异议报告。时隔4年,国家商标局在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决定“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商标争议终告落幕。商标局认为,“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茅台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否则即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应予以驳回。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世锋指出,茅台透过宣传国酒代名词,诱导公众把茅台等同于全国最好的酒,对其他酒企不公平。

文章标签:  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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