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包装装潢是指包装的造型和表面设计,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装饰和美化,使包装的外形、图案、色彩、文字、商标品牌等各个要素构成一个艺术整体,起到传递商品信息、表现商品特色、宣传商品、美化商品、促进销售和方便消费等作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使用商品装潢的主要目的在于丰富多彩的图案、绘画、色彩和生动的文字来装饰、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商标一经注册,则不得随意变更商标的图形和文字等要素,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因此,有的商标可以沿用几百年,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改变,否则也不利于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而装潢一般缺乏稳定性,为了随行就市,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可随时依市场行情的需求,不断创新,改变原来的文字、图形,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商标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如被侵权、假冒、侵权人有权请求商法上的救济。商品装潢则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也无须注册,但知名商品的装潢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商标与商品装潢若如何艺术作品的条件,也可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同样,二者若具有外观设计的条件,还可申请取得外观色设计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此种情况,虽在实践中极少出现,但理论上将是可行的。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权对知名商品的装潢施以直接的法律保护,采用专利法、版权法的保护只是间接的保护途径。为扩大装潢的保护范围,装潢设计人在其装潢符合商标设计内容的要求前提下,可将装潢连同原商标图案共同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即通常说的“整体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设计不同于一般美术设计。各国商标发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都有禁止性的规定,它只能反映商品的内在形态,具有抽象性。而商品装潢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则不受商标法设定的种种限制,不仅不忌用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内容、反而可采用多种直接的表达形式,昭示上述内容,反映商品的外在形态。
商标与商品装潢皆可用文字、图形等要素或它们的组合作为其表现形式,但商标的表现形式除此之外,还可以使用音响或气味作为标记,商品装潢则不能使用。
通常情况下,商品装潢的面积比商标要大,且为了招徕顾客,画面色彩一般都光彩夺目。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其图案设计重取意,应着重于商标权人的个性和追求,以此与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设计的商标图案相区别。而商品装潢则比较直观,着重于美化性,无须显著性,只要能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刺激购买欲即可。
商标一经注册,权利人取得的商标权具有绝对的专有性和排他性,非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商品装潢中仅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所谓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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