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9号
发布日期:2002-4-8
执行日期:2002-4-8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阳山水蜜桃(太湖阳山牌)、太湖翠竹茶(歌牌、斗山牌)、锡山黄酒(惠泉牌、锡山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