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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惹官司续:江苏电视台否认侵权并拒绝调解

2012-10-13 01:02:00 商标资讯 分享
连续报道(2)

“非诚勿扰”惹官司

今年5月24日,扬子晚报报道了温州小伙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一案。昨天是该案第二次庭审,江苏台坚持此前的答辩意见,认为“非诚勿扰”无论是商标图案本身还是商标服务类别都与金阿欢注册的有所不同,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当庭拒绝调解。

通讯员玄妍 扬子晚报记者陈珊珊

前情回顾

“非誠勿擾”商标持有人告“非诚勿扰”

30岁的金阿欢是“非誠勿擾”文字商标的拥有者。2009年2月,电影《非诚勿扰》刚开播没多久,温州人金阿欢就嗅到了电影名称的市场价值,他参照电影海报字样,采用繁体写法,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文字商标。其时,江苏卫视栏目“非诚勿扰”还没出炉。等到2010年9月,金阿欢取得商标注册证时,“非诚勿扰”已经热播几个月。

取得商标注册证后,金阿欢迅速启动了自己的创业计划,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实体婚恋加盟品牌”的“非誠勿擾”婚恋交友网站。

  之所以来南京打官司,金阿欢说,实在是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给他的经营造成困扰。金阿欢说,他想把“非誠勿擾”打造成线下婚介连锁,营销过程中,很多加盟商误以为他跟江苏电视台有关,而他跟加盟商解释清楚误会后,对方会想“哦,原来是山寨”,信任度立马降低。
原告诉求

要“非诚勿扰”改名,未提索赔要求

为此,金阿欢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将“非诚勿扰”栏目所属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南京玄武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何谓停止侵权,诉状没有细说。第一次庭审时,金阿欢方面给出的解释是,江苏台应当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文字进行宣传。不过江苏台认为,真实意图就是想让节目改名。记者也曾就此致电金阿欢,他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具体诉求可在调解时进行商榷。

不过,昨天的庭审中,金阿欢的律师明确“停止侵权”的诉求包括改名。

记者注意到,金阿欢未提出索赔要求。对此,他表示,一是因为还没有对赔偿金额进行核算,二是不想让别人误以为自己炒作。“我只是为了维权,如果人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商标,那市场秩序就会混乱无章。”他说。

被告反驳

“我们卖节目,你们卖婚介服务”

昨天是第二次开庭,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有限,仍坚持此前的观点。江苏台代理律师重申“不构成侵权”的三点理由,除了节目制作方并非江苏台而是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节目开播时间早于金阿欢取得注册商标的时间外,最重要的一点是,“非诚勿扰”系电视娱乐节目,金阿欢注册的商标却是第45类婚恋交友类,两者在商标类别上存在差异,而按照商标法,跨类保护一般是不被支持的。

商标类别是否重合是昨天庭审辩论的焦点。金阿欢的律师认为“非诚勿扰”表面是电视娱乐节目,实质是相亲交友平台,两者在类别上是相同的。江苏台代理人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服务类别,应当根据商品性质划分,不能按照节目内容的侧重点区分。“有人说非诚勿扰是娱乐节目,也有人说它是交友节目,不管怎么定性,归根到底它是一档电视节目,我们卖的是节目,获取的收益是广告费,而原告的网站提供的商品是婚介服务,收取的是居间费(类似中介费)。”这位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向社会提供的商品不同,使用商标的类别也不同,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故而不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

庭审进展

原告同意调解江苏台拒绝

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结束前,法官征求双方意见,金阿欢同意调解,但江苏台断然拒绝。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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