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用词注册商标的条件
具备显著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常用词如果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缺乏显著特征,则难以注册为商标。
但如果常用词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独特的印象,具备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那么它就有可能被注册为商标。
不违反禁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某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
常用词在申请作为商标时,必须确保不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常用词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其他知识产权的对象受到保护,那么后来者就不能再将该词语申请为商标,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的申请是合法的且不会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