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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官司,赔偿不及维权成本

2016-11-14 05:38:00 政策法规 分享

“华美”月饼是不少人熟知的食品品牌,旗下多个系列注册了商标,而在全国却出现了不少“山寨”其风格的食品公司。华美两年官司,赔偿却不及维权成本。

包装被抄袭,状告“湘妹”

中秋节前,华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南发现有公司“山寨”了华美月饼的包装,包括了“礼月传情”、“福贵年年”和“感恩月”三个系列。

于是,华美公司将卖出月饼的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告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以上三个系列商标维权。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三个案件中两个案件华美公司败诉、一个胜诉。法院认为“礼月传情”、“福贵年年”表达了祝福的意思,相关公众容易将该文字视为祝福用语而非识别来源的标识,且华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注册的“礼月传情”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足够知名度,并且相关文字排版也不同,以此驳回了华美公司的请求。而“感恩月”并非一个常见固定搭配用语,并不包含直接表示月饼特有的信息,所以该案湘妹公司败诉,判赔1.5万元。

终审胜诉,获赔4.5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败诉方表示不服,起诉到省高院。

近日,该系列案件终审判决,“礼月传情”、“福贵年年”两案中,高院撤销了长沙中院的判决,改判华美公司胜诉,而“感恩月”一案维持原判,每个案件湘妹公司需赔偿1.5万元。

法院认为,湘妹公司在月饼上使用了华美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转让“福贵年年”、“礼月传情”、“感恩月”。上述注册商标虽有祝福之意,但并非常见固定搭配;在中秋祝福语众多,选择范围甚广的情况下,湘妹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家公司三个注册商标,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尴尬 赔偿金额还不及维权成本

华美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与赔偿金额相比,他们更重视维权的态度。“有时候,法院判赔金额不及我们维权的成本,但维权必需进行,以此来表明我们维权的态度。”该负责人认为,维权过程中,两个问题时时困扰,一是取证难,二是赔偿金额低,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低。

根据客户反映维权取证难的问题,尚标总结一下几点:

1、 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 被侵权人产品样本

3、 侵权产品样本

4、 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制作投诉书、起诉书并向相应机关递交,请求对侵权行为实施打击。这是打击侵权行为中最重要的步骤。投诉书(起诉书)的制作水平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对证据材料的组织,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分析以及投诉请求的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与相应执法机关的良好沟通渠道和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配合行动是获取案件成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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