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开庭时,商务印书馆出示两个版本的新华字典,左为商务印书馆版本,右边为涉案版本。法院供图
《新华字典》被人产销商务印书馆打响商标保卫战
原告认为华语出版社产品使用近似商标混淆市场;被告认为作为国家主导项目,商务印书馆无权主张商标权益
200本字典铺在法庭的地板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生产《新华字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该案。
商务印书馆:被告借“新华字典”名义侵权
商务印书馆称,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1957年至今,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6年4月,“新华字典”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被列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字典”和“最畅销的书”。“新华字典”已经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转让。
被告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等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而且包装与商务印书馆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
为此,商务印书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被告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华语出版社:“新华字典”是辞书通用名称
庭审中,被告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国家主导的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而且,不同版次的《新华字典》有不同的编撰者,这些编撰者可视为相应版次《新华字典》的作者。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
被告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指代“新中国”,其本身并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相关证据证明,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辞书类图书。为此,可以看出“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于不正当竞争,被告华语出版社认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装潢不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因此不构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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