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吧”商标在兰州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兰州某餐饮店在招牌和网络销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样,引起了火吧原创人陆某的不满,遂将侵权人杨某告上法庭。10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审理结果,杨某的行为确属侵权,后经过法院调解,杨某赔偿陆某经济损失8万元。
陆某称“火吧”是自己的独创商标,2003年其将“火吧”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6年批准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2015年1月28日,杨某登记了“餐饮店”后,在其招牌和某网络中特意使用“火吧”字样用以招揽顾客。陆某认为,杨某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火吧”字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餐饮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火吧”之间有关系,侵犯了陆某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于是,陆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停止在招牌和某网络中使用“火吧”商标的侵权行为;杨某赔偿陆某经济损失10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所有由其独创的“火吧”商标是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在兰州市内开有多家分店,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应当认定陆某所注册的“火吧”商标为兰州市的知名商标。杨某在工商登记时虽然未使用“火吧”商标或在注册的商号中使用“火吧”字样,但在实际营业中,在招牌和网络销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样,结合兰州市有多家陆某经营或授权经营的“火吧”的客观情况,杨某在自己的招牌中突出使用和网络销售中使用了“火吧”字样,足以使公众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公众混淆,误以为杨某工商登记的“餐饮店”与陆某独创的“火吧”具有联系,应当认定为侵权。
经城关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陆某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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