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历时半年的漫长审核期过渡之后,心爱的商标终于发布了初审公告,然而公告期内却遭受他人异议,商标岌岌可危,面临注册失败的风险,许多人也因此慌乱无措。想要保证商标与品牌的合法权益,在商标异议过程中有效回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最基础的问题。商标异议是什么?
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主体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为什么会被异议?
商标局每年须审查的商标数量很大,审查员仅负责审查已有商标的近似和显著性,而对每个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则没有办法进行实地核查,且商标被异议存在很多情况,比如被他人视为抢注在先知名品牌、模仿攀附他人的驰名商标、构成他人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等等。此外,由于商标是分类审查,各类间的产品可能存在非常接近的情形,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此种情况下也会产生商标异议。
被异议是合法流程吗?
先看下商标法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被异议,流程上来说是合法的,也是商标审理的一个监督机制,并且赋予了公众一项监督权力,最大程度上保证商标的公平公正审查,同时也给公众提供了一个救济商标的机会,希望一些错失商标的申请人可以有一个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异议期限
自相关商标初审公告发布日起的3个月内被称为异议期,这3个月的时间内,异议人可以对侵权商标提出异议,未发布商标初审公告的商标不允许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之前,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商标是否已发布商标初审公告。除此之外还要注意的是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
当然是要积极的去应对,去做答辩,陈述事实与理由,证明商标的合法性,也可以通过一些合法使用证据去佐证以及提供品牌创立依据;最好委托代理机构!因为这里面涉及较多的法律因素和答辩技巧。切记不能放任不管,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做答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辩的商标局都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商标局在审理被异议商标时,没有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与理由,无疑加大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