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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Jeep只卖车,实际上Jeep还卖衣服

2016-10-17 09:15:00 商标知识 分享

Jeep实际上是属于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的商标,早在上世纪70年代,吉普越野车凭借其优异的性能和坚毅的硬汉形象进入中国市场,并逐渐被中国大众所认知,以至于“吉普”成为越野车的代名词。

实际上克莱斯勒除了卖Jeep牌的车,还在卖Jeep牌的衣服。

从2002年起,克莱斯勒将Jeep品牌拓展到中国服装领域,通过品牌授权的方式开始了休闲服装零售业务,其中Jeep男装凭借彰显追求自由、勇敢、自信的品牌个性,为众多消费者所喜爱,店铺遍及全国各地的主流商场。

服装领域向来是“搭便车”的重灾区,就像有的商家会抢注娱乐界、体育界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一样,有一些商家采用了注册与Jeep相近商标的方式来搭顺风车,比如“某某吉普”或者是“吉普某某”。

在这些“某某吉普”和“吉普某某”们中,做的最大的就是“战地吉普”,人家做得也不错,在天猫上的店铺超过300家,有上万家代理商,以至于成为了天猫分销第一品牌。

战地吉普也是走得野性路子,通过宣传广告的视觉效果上可以看出,重点突出了对“Jeep”的使用,以至于好多消费者都认为“战地吉普”和“吉普”是一家的,可实际上根本不挨着。

这一切克莱斯勒都是看在眼里,恨在心上,于是对“战地吉普”进行了法律上的阻击。

2008年7月,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向商标局提出第6859510号“战地吉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鞋、帽等商品上。

在初审公告期间,克莱斯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战地吉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克莱斯勒公司引证了6件商标,其中4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为第346811号、第346379号、第344273号与第579418号“JEEP”商标,两件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分别为第1030611号“JEEP”商标与第647624号“吉普”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裁定“战地吉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克莱斯勒公司第一回合败下阵来。

克莱斯勒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2012年6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12月,商评委作出裁定,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认为“战地吉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的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JEEP”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克莱斯勒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证明其拥有的“JEEP”与“吉普”商标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拥有的“JEEP”与“吉普”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应有的知名度。

克莱斯勒公司第二回合也败下阵来。

克莱斯勒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于是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

至此,克莱斯勒公司已经三连败了。

通常情况下,这死的心都有了,但是克莱斯勒公司越挫越勇,继续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克莱斯勒公司认为,“JEEP”和“吉普”均是该公司独创的商标,二者具有唯一对应性,一审法院没有对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程度进行考量,也没有对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知名度进行审查,便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错误的。

多份已生效裁定与判决中均认定含有“吉普”的4个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与“JEEP”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且第1030611号“JEEP”商标、第647624号“吉普”商标多次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颜料、油漆、金属制钥匙环、水龙头、砖、替他人推销、车辆租赁等多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给予了跨类保护。因此,该案诉争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战地吉普”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JEEP”核定使用的衣服等商品同属于第25类商品,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含有“吉普”二字,引证商标“JEEP”对应的中文即为“吉普”,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而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类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

最终,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克莱斯勒公司在历经三连败之后,仍然没有放弃,最终守得云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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