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一起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被告房产开发公司被判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7万余元。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00年4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取得“邻里中心”文字注册商标,此后“邻里中心”注册商标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5年6月,“邻里中心”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邻里中心”服务商标经过原告连续多年反复突出使用,强化宣传,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服务中实际具有显著识别性,成为原告特有商业标识,并为广大消费者熟知。
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商业房产项目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邻里中心”,并在媒体显著位置刊登了广告,广告中使用了“邻里中心”吸金旺铺的宣传语。同时,开发商还在该商业项目所在地路边设置的广告牌中使用了“邻里中心”字样,并在售楼处挂出了“年回报8%的邻里中心产权旺铺正式发售”的宣传条幅。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开发商上述使用“邻里中心”字样未经过其授权,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转让专用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楼盘广告宣传中使用“邻里中心”的字眼,在当地媒体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法庭上,开发商则辩称,他们并没有将“邻里中心”作为商标使用,仅在对外销售、宣传过程中,采用了“××邻里中心”作为宣传语,明确涵盖了公司字号及项目名称,并没有单独使用“邻里中心”四个字作为宣传,被告的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邻里中心”是通用名称,“邻里”一词最早出于《论语》,是指邻居、家庭、居所,被告是对其合理正当使用,没有侵权的故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邻里中心”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开发商提交的部分社会媒体对邻里中心的使用不具有行业内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不足以证实全国或全行业、理论界与实践界均对“居住区商业中心”这一服务形式约定俗成为“邻里中心”。此外,“邻里中心”也未直接表明服务的内容、功能、种类等特点,不能视为对服务品质的叙述性使用。因此,“邻里中心”并非该行业的通用名称。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影响范围、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判决苏州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当地媒体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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