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这个问题,最近很多人关注,一般普通消费者角度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是,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以上这段话听起来很费解,换句话说,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的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一、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二、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三、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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