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的同时不忘品牌营销,利用侵权人的现有营销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大白兔品牌营销你学到了吗?
一、基本情况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91266号、第591267号商标构成“大白兔”奶糖包装装潢图案,已经成为“大白兔”奶糖的特有标志。1993年,“大白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鉴于市场上假冒大白兔奶糖现象严重,消费者消费信心受挫。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代理公司指派律师清理市场长期监管、维护品牌。市场清理中,该公司发现肖某批量销售经营小白兔奶糖。遂指定全省122各县区的合作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所同时清理清理市场,封杀假冒商标的“小白兔”市场。对肖某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在法庭组织的调解过程过程中。代理公司指派的代理人不失时机,宣传品牌,开展品牌营销。把销售注册商标转让产品作为和解先决条件。
经法庭调解,达成了赔偿损失含制止侵权开支1万元在内的26000元赔偿款和与冠生园公司达成产品的调解协议。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在商标侵权诉讼调查过程中,代理人一般应该调查侵权人的商品销售网络和终端客户群体,要了解侵权商品对侵权人的贡献率,为侵权数额的计算取得证据。这是商标权人在市场营销中需要了解的数据。
代理公司认为:一方面,对判赔数额可能不高、侵权人有销售网点的案件,与其将其彻底打掉,把侵权人推向注册商标产品的竞争对手,减少注册商标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不如以打击为手段,引导争讼双方达成注册商标商品销售代理协议。利用侵权人的现有营销网络,扩大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侵权诉讼、清理市场后,必须有注册商标产品迅速占有市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满足消费需求和巩固维权成果的双重目的。
销售注册商标商品不是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法定方式,原告不能将销售注册商标商品列入诉讼请求,因此,在商标侵权诉讼的法庭辩论之后、调解协商过程中提出,并把销售注册商标产品作为协商的的前提条件。在调解过程中,侵权方往往以无侵权主观故意和经营状况不佳来降低赔偿数额。而法官又对原告方心存“以索赔为目的”的疑虑。于是,把经销注册商标商品作为和解的先决条件。给侵权人一个“二难”选择,如不同意销售注册商标商品,则可让法官确信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故意和恶意侵权程度,为较高的判赔打下基础。若同意销售注册商标商品,责可为商标权人获取注册商标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典型意义
占有市场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商标的功效就是通过其显著性,区别商品来源,避免因误认而误占市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在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之后。侵权人通过混淆行为,造成误认,达到占有市场的目的。因此,商标权的争夺,说到底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对市场争夺。商标权诉讼,是商标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强势清理市场、占有市场。消费需求决定品牌的市场。清理市场后,只要需求存在,若不维护市场,假冒产品就会反弹。因此,在商标维权中,代理人的全部工作始终是根据商标权人委托,依照法定方式,以商标权保护为手段,围绕市场清理、市场占有、市场维护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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