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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申请“国宴”商标又被驳回,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哪些?

2019-09-12 06:14:00 行业动态 分享

从开国第一宴起,茅台酒就活跃在历次国宴及各种外交场合,很多外国友人认识的第一款中国白酒就是茅台酒,时至今日,茅台已经成为了一张飘香世界的中国名片。早在2002年10月11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就申请注册了“茅台国宴”商标(第3333017号)。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一直到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茅台国宴”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近3年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起诉。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茅台酒商标——“茅台国宴”商标未予注册的理由很简单,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哪些?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文章标签:  茅台商标  酒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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