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定一个小目标,比如挣它一个亿。
一语点醒梦中人,万达王健林瞬间刷爆朋友圈,作为中国首富,再加一个“国民老公”的网红儿子,王健林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可偏偏就有人打起了王健林的歪主意。
前些天,王健林告赢了一个名为“王建林”的微信公众号,获赔7万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去年的9月2日,浩港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在微信平台上注册了一个名叫“王建林”的微信公众号,发音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中间的那个“建”字。
这明显有搭王健林便车的意思,同时还盗用王健林的肖像,然后这个公众号以每天4至10篇的频率推送文章,部分文章标题使用淫秽、低俗、不堪入目的词句吸引读者眼球。
更可气的是,这个“王建林”公众号还冒用王健林名义向读者推销一些成功学的课程和资料,甚至推介读者加入疑似网络传销的组织。
为了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王健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浩港公司关闭“王建林”公众号,删除全部文章,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支出1万元。
浩港公司提出抗辩,认为“王建林”三字和王健林的名字不完全相符,因此对于姓名权不构成侵权,同时公司也未给王健林造成经济损失,仅同意当庭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王建林”与王健林虽不完全相符,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以王健林本人姓名搜索,得到的多个网站查询信息均显示有王健林“别名”或“曾用名”为“王建林”,结合被告在公众号头像使用的照片明显系王健林本人照片,法院认定浩港公司已属侵犯王健林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
此外,浩港公司在王健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众号发布多篇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并配以暴露图片,足以造成王健林社会评价降低,故法院认定浩港公司构成对王健林名誉权的侵害,该行为足以致使王健林受到精神损害。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浩港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公证费1万元。
一审宣判后,浩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上诉。
名人姓名所具有的经济价值难免招惹商人逐利的目光,原来名人的姓名,不仅可能会被抢注为商标,而且还可能遭受“盗版”。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中,它们都属于人格权,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王健林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必须为他点赞。
王健林赢了官司后,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我在微信公众号里搜索了“王健林”三个字,发现还有两个名叫“王建林”的公众号,账号主体都是个人,并且都是女性,点进去看了一些文章标题:
这寡妇火了,长的漂亮,说得真赤裸!
两个男人与漂亮寡妇共度一夜,十个月后结果惊呆了
老公从二奶脚一直亲到胸,妻子看后泪流满面……
有的文章图片充满性暗示,看来王健林的维权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