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团队新突破,"屠呦呦"6年前被抢注成商标!屠呦呦是我国知名的药学家,2015年获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2016年获得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大奖。
近日,屠呦呦及其团队于提出应对“青蒿素抗药性”难题的切实可行治疗方案,并在“青蒿素治疗红斑狼疮等适应症”方面取得新进展。屠呦呦团队发现,双氢青蒿素对治疗具有高变异性的红斑狼疮效果独特。
同时,针对近年来青蒿素在全球部分地区出现的“抗药性”难题,屠呦呦及其团队经过多年攻坚,在“抗疟机理研究”“抗药性成因”“调整治疗手段”等方面都取得新突破。
然而这样一位在海内外享有众多荣誉的科学家,其姓名却被投机分子抢注为注册商标。
标妹查询发现,2011年9月,因为发现青蒿素——一种用于治疗疟疾的药物,挽救了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数百万人的生命获得拉斯克奖和葛兰素史克中国研发中心“生命科学杰出成就奖”。在她得奖的翌年即2012年,“屠呦呦”商标就被自然人余孝志和宿州市夏氏眼镜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注册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5大类和第9大类下。
获悉有人注册商标“屠呦呦”,屠呦呦女士向商评委提出诉讼,以“屠呦呦”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等。是否构成损害在先姓名权,需要考察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争议商标文字是否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给姓名权人造成损害。
小结:
1.对用名人姓名(对姓名商标权)抢注商标现象,法律还应该加以规范和明确。
2.不管是体育娱乐名人,还是其他方面的名人,都应该引起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名人在主张自己权利前,应当做好一些诸如备案、先行注册商标这样的保护措施,你有保护的前提,才有提起权利的依据。以防止他人盗用姓名权等,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
4.对于已经被抢注的姓名商标,应该依法经行无效,撤销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护。要主动出击,不要等到侵权发生后,才被动应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