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愈发严重,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4月24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此行为如何规制作出明确,要求打击恶意注册,鼓励诚信经营。
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称,为积极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指南》提出在适用商标法进行授权确权审查时,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一方面通过对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条件进行探索,对缺乏使用商标意图的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在适用主体、对象、具体情形和适用限制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运用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对恶意抢注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指南》同时对具体条款的适用提出了审理思路。潘伟举例称,在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时,突出了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恶意注册”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商业往来关系、地域关系等因素;在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时,可以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是否属于同行业、是否曾就商标许可转让等进行过联络、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在先商标显著性及诉争商标与其是否高度近似等因素。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但是在不同的条款中,它的含义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记者注意到,《指南》还结合不同的法律条款针对商标使用提出了具体的适用规则,突出了“商标使用”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的意义,促进商标价值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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