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不多的包装,一模一样的文字、图形商标,但里面装的墨汁却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针对自己销售的“仿墨汁”,销售者说明了进货渠道并提供了凭据,能否被认定具有合法来源,免除其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四川成都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销售该商品的文具店赔偿某墨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这墨汁怎么用我们的商标?”某墨业公司在进行市场走访调查时,无意中发现一家文具店售卖的墨汁和自家产品注册文字、图形商标一致,但该工作人员可以肯定,这款墨汁并不是自己厂家生产的,“这是仿货!”
对此,仿品墨汁的销售者也并不否认。但他表示,自己只是一个销售者,不能判断进购产品为侵权产品。和订货商家合作已有20年,每次进货均有进货清单,并且也同意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对于这样的处理方案,墨业公司不满意,提出需要销售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而销售者不愿意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墨业公司将文具店告上法院。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铺销售的墨汁印有文字图形标识与原告的相同,但外包装盒防伪标签颜色、查询电话号码、竹叶图案色彩、底部是否有生产日期和批号等方面,与正品存在区别,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虽然被告提供了涉案商品的进货清单,但作为批发零售文具用品的经营者,进货时未对销售者是否取得相关商标权利证明进行查看,也未检查到所销售商品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格、销售方式以及经营者的认知能力,不能认定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不能认定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情况、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文具店赔偿墨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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