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资源紧张,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所有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将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销的风险,商标并不是一旦注册就可以高枕无忧的,如何在日常的商标使用宣传中,注意保存好证据,以便遇到撤三时可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保住已注册的商标?且听我慢慢道来,记得收藏好,以便可随时拿出来用。
一、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商标在服务项目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四、哪些不视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哪些情形下,不提供使用证据不会被撤销: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所有商标持有人,一定要记得,如果商标被撤销三年未使用,请千万记得一定要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且要保证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别傲慢地以为商标一旦注册就无人能抢了,也别以为是不是遇上骗子了,收到这通知一定记得去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并确认是否属实,如是,一定记得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别说我不知道!商标局可不会管你不知道!如果不提交使用证据或提交的使用证据不符合要求,已注册的商标将会被撤销。除非你遇到了以上第五点的情形。
商标撤销三年未使用制度,原本是考虑让不使用的闲置的资源释放出来,激活让其再次使用,但因为《商标法》规定了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且对于撤销的要求也相当低,只要说其未使用就行,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所以,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利的滥用,只要对方一纸申请,你就不得不积极应对,否则,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商标注册人带来了不少的烦恼,希望并期待,以后的《商标法》对于可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人的资格有所限制,让资源激活但也不让注册人心惶惶。到底要不要限制?如何限制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