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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2019-01-02 06:03:00 行业动态 分享

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相关公众容易将第20689817号“我要学习去”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作为广告语识别,不具备显著特征,而且快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获得了显著特征。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快步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得以维持。

据了解,快步公司于2013年10月注册成立,旗下有“我要学习去”“快学帮”和“爱青苗”三大品牌。2016年7月,快步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学校(教育)、辅导(培训)等第41类服务上。

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告上法庭提起诉讼 目前案件已受理

在起诉书中,丹麦潘多拉称,在1999年就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原属国申请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pandora”商标,并申请指定的领土延伸保护。

随后,2008年3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了中文“潘多拉”的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商标。并于2010年通过分销商的模式从香港逐步进入内地市场,15年正式于上海成立潘多拉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宣布进入市场。

丹麦潘多拉方面称,从2017年开始,深圳潘多拉无论是通过企业网站还是微信公众号的等平台,以“潘多拉”的名义发布宣传、推广、及销售珠宝首饰产品内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且在线下实体店中,无论是柜台、还是宣传册、收款单、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标识,侵害了丹麦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丹麦潘多拉商标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容易使受众产品混淆,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于丹麦潘多拉,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文章标签:  广告商标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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