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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收据管理规定

2018-11-16 08:49:00 专利保护 分享

  1.专利收费收据的开具  

(1)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缴费清单上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  

(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  

(4)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  

(5)同一笔缴费中,同一申请号(或专利号)的多项费用开具一张收据。  

2.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  

缴费人缴纳专利费用后未收到收据,应先通过电话、邮件或信函查询,确定收据去向。收据已寄出的,缴费人可依据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提供的挂号号查询邮路;收据因地址不详或无人接收而滞留在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的,缴费人可通过传真、邮件或信函将证明材料发至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办理收据再寄,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领取收据。  

办理收据再寄手续,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缴款凭证。  

3.出具缴费情况说明  

缴费人收据丢失,如有财务报销等需要,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资料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开具缴费证明,也可通过信函递送材料进行办理。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审核确认证明材料后,开具缴费证明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每份收据只开具一次证明,收据开具时间超过一年的收据不予开具缴费证明。  

需缴费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下:  

(1)缴款凭证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未报销财务证明,证明文件中需说明办理原因和要求出具证明文件(或复印)的收据信息。如核实确因我处工作失误造成收据原件丢失的,可为当事人提供收据复印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其他情况只能提供缴费情况说明。  

(3)如因邮局原因造成收据丢失的,提供邮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更改收据抬头  

更改收据抬头应满足:  

(1)需更改抬头的收据原件;  

(2)自缴费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业务;  

(3)通过邮局、窗口现金、POS方式缴纳的费用收据;  

(4)个人抬头改为公司抬头,代理公司抬头改为单位抬头,公司名称个别字录入错误;  

(5)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未报销财务证明,证明文件中需说明办理原因和要求更改的收据信息。  

满足以上条件的缴费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资料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办理更改收据抬头手续,也可通过信函递送材料和办理手续。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审核确认证明材料后,在原收据上手工修改收据抬头并加盖收费业务专用章。对于一次修改收据抬头数量较多的,由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出具相应证明。  

因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原因需更改收据信息的,由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核实后负责更正。

5.退缴情况

缴费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暂存在专利收费账户上。经缴费人补充获得必要事项信息的,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做出暂存处理,开出收据,确认收入。缴费人要求退款的,可通过传真、邮件或信函提供退款信息和缴款凭证复印件。

文章标签:  专利申请  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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