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战争中,交战双方的爱国者导弹与飞毛腿导弹上演了一场导弹拦截性能的比拼,成为战争史上的经典一幕。不过今天谈的“爱国者”大战“飞毛腿”却不是发生在战场上,而是商场上两家科技企业——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国者公司)与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飞毛腿公司)之间的商标大战。
爱国者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爱国者 aigo”商标品牌在具有较高知名度。飞毛腿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知名电池生产企业,销售额在2011年达到7亿美元,2006年在香港主板上市。
两家公司原本相安无事,直到几年前,爱国者公司发现在飞毛腿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上,出现了“爱国者Patriot”的标识。爱国者公司大为不满,随后提起了索赔额高达数千万元的商标侵权诉讼。
不过,爱国者公司也发现,飞毛腿公司已经在2010年对这一标识进行了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衡器、电脑计量加油机、光导丝(光学纤维)、避雷器、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外挂电池或后备电池)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
2014年8月,爱国者公司针对飞毛腿公司的“爱国者Patriot”商标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一件引证商标。该引证商标由“爱国者”三字构成,申请日为1996年9月6日,注册号为1114515,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用打印机、输入控制器(数据加工设备)、文字处理机、显示器(电子)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9月27日,目前商标权人为爱国者公司。爱国者公司同时提交了该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
得知爱国者公司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后,飞毛腿公司则辩称,“爱国者Patriot”商标是第1084577号“爱国者”商标的延伸注册。原来,飞毛腿公司早在1996年7月就提交了“爱国者”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池充电器、电池、太阳能电池、袖珍灯用电池、照明电池、蓄电池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目前商标权人为飞毛腿公司。
经过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作出裁定,认为“爱国者Patriot”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对“爱国者Patriot”商标予以维持。
爱国者公司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飞毛腿公司“爱国者Patriot”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第1084577号“爱国者”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于是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飞毛腿公司不服该判决,随后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飞毛腿公司的“爱国者Patriot”商标由汉字爱国者及英文字母Patriot构成,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汉字爱国者是其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爱国者是引证商标标志的构成部分。二者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爱国者Patriot”商标构成对“爱国者”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此外,北京高院指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关键在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识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该案中,飞毛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注册的第1084577号“爱国者”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移动电源(外挂电池或后备电池)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考虑在先的引证商标——“爱国者”商标在移动硬盘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因此“爱国者Patriot”商标注册在移动电源(外挂电池或后备电池)商品上不构成对第1084577号“爱国者”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爱国者Patriot”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