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商标一直在使用,淘宝销售也有几年,该类商品信息淘宝一搜只是几秒钟的事,这么清楚简单的事实却被撤三申请,浪费我们大量精力和时间,我觉得申请方这样做属于没事找事,浪费国家公职人力和纳税人的钱,贵局对此类恶意申请是否该初审并判定恶意申请并予以罚款处置,即避免了不必要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帮正常企业经营不受恶意打扰,谢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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