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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珠牧都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18-06-29 09:17:00 国内商标注册 分享

申请人:锡林郭勒盟特好客肉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信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6280号“乌珠牧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90291号“乌珠牧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或将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未收到关于引证商标的撤三或转让材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乌珠牧都”与引证商标汉字“乌珠牧亲”相比较,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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