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和鑫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8579号“HEXI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27759号“哈宇鑫HAXINYU及图”商标、第19935510号“HEXIYU”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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