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HEXINYU商标与哈宇鑫HAXINYU及图未构成近似商标

2018-06-29 09:10:00 行业动态 分享

申请人:深圳市和鑫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8579号“HEXI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27759号“哈宇鑫HAXINYU及图”商标、第19935510号“HEXIYU”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尚标商标交易平台提供商标转让服务,买卖商标上尚标

相关推荐:什么是近似商标

个体经营者擅用近似商标

怎么去判断近似商标呢

文章标签:  近似商标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