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灵宝昌盛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0503号“宝菇BAO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88581号“菇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除引证商标一外,商标局驳回决定还引证了第5119185号“菇宝GUBAO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2.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宝菇”与引证商标一“菇寶”、引证商标二汉字“菇宝”文字构成相近,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发菜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笋干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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