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联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26045号“火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2787023号“火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人准予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未进入转让程序。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火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火枫及图”,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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