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个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4年至2014年,我公司对该商标存有异议,从2004年开始一直通过行政和诉讼程序对该商标进行异议,2011年,法院终审判决我公司异议不能成立。请问,商标转让是否会影响对商标超过三年未使用的认定?若我公司欲主张该商标三年未使用,应当撤销,三年的期限适从2004年开始,还是从2011年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开始?再请问,该公司在2012年初转让了该注册商标,我公司若向受让人主张三年未使用,应当撤销注册商标,三年的期限是应该从2004年开始起算,还是2011年法院作出判决时,抑或是2012年商标转让公告时起算
该撤销申请的时限从异议、异议复审或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算,转让程序不影响时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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