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85214号“新东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7056530号“新东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中的“东阳”尚有其他含义,亦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查询列表、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简介及网站资料、所获荣誉及认定证书、参与的慈善及公益活动资料、使用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公司变更资料、相关法院资料、另案决定书及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繁体汉字“新东阳”构成,其整体已经形成与“东阳”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相区别的新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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