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945521号“MARILA G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71103号“玛丽恩MARIE-GR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同意书,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结之时,我委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公证认证书原件,因此,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之“MARILA GRACE”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MARIE-GRAC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产生明确区分的特定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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