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像请教下:关于商标复审期限,在当事人无法提供驳回信封及收到的邮戳日不清楚的情况下,按商标法实施条例:“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请问下这里的“文件发出之日”是指驳回通知书正文里公章下的那个日期?还是这个驳回通知书快递的寄出邮戳日?
另外,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注册被驳回商标的复审期限,在当事人无法提供或证明收文日期的情况下,按商标法实施条例:“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请问下这里的“文件发出之日”是按中国商标局通知国际局的日期算?还是按国际局收到中国商标局通知的日期算?或者是国际局通知当事人的日期算?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这里指的是快递通知书上的发文邮戳日;有关马德里国际注册时间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转发商标局的日期30天提交复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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