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46274号 裁决不公 我公司注册了(小兔米菲Bunnymiffy)商标第12类,麦西思公司(米菲)第12类没有注册,商标局承认我公司商标不与对方不构成近似(对方未注册),可还是裁决我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说对方其他领域出名,竟然在别人不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否决我公司注册商标。
就麦西思公司提出的其他异议,部份商标我司已取得商标证;证明商标局一开始就不认为两商标构成近似;我司认为此裁决不公
如果您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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