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注册号为10503964、10355737的两个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商评委作出裁决书后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被第三方签收后未通知当事人,等当事人得知前去领取时,2个挂号信已经丢失。当事人要求商评委补发,商评委评审人员拒不补发,回复说:“我们只管裁文,不管发文。”“又不是我们的过错,你去找把挂号信弄丢那个人去”“我还说你们故意把裁决书弄丢的呢"等等此类的话语。
当事人认为,第三方既非当事人,也非指定代收人,更非代理人,不能替当事人签收相应的文书,第三方签收裁决书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商评委未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补正,重新补发给当事人裁决书。商评委内部互相推诿,推卸责任实属不当。裁决书送达关系到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请不要随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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