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小月商标异议案件漏审,应如何处理?
我所代理的第19390143号33类“度小月”商标异议案件,近期收到异议决定书编号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0458号”的异议决定书。
我所在异议阶段主张的理由主要为:《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19条、第30条。
但《异议决定书》并未对提及第19条,该法条漏审,请问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
异议决定中明确表述: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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