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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审查是否违反商标法50条规定

2018-06-11 06:02:00 商标知识 分享

近似商标审查是否违反商标法50条规定?第25342176号等商标审查违反商标法50条规定

您好,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25342176号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期满不再续展的第4343485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5月6日,商标局对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尚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之日起一年内,应对其驳回。

第25327861号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期满不再续展的第4296819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5月20日,商标局对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尚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之日起一年内,应对其驳回。

经查,第4343485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4月13日。且4343485号“汉粮”商标注册在第33类,25342176号“水之柔”商标注册在第3类,商品项目并不交叉,标样也并不近似。 第4296819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4月13日。且4296819号“龙邦”商标注册在第10类,25327861号“彩茜”商标注册在第3类,商品项目并不交叉,标样也并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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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商标审查  近似商标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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