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属于第9类商标,灶具属于第11类,两者构成类似商品吗
我是一名商业杂志编辑,在阅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403504号“先科XIANKE”商标争议裁定书,的时候产生了一些疑问,麻烦可不可以帮我解答下,感激不尽!
1.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的商标中,如果并不包含灶具、热水器产品,其是否可以生产?如果生产了,可以使用带有R的商标吗?
2.如果A公司注册的商标是X,属于第9类产品,而B公司在2000年抢注了X商标的第11类产品,而A公司的X商标在2002年成为了驰名品牌,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跨类保护?
3.DVD属于第9类尚标,灶具属于第11类,两者构成类似商品吗?如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消费群体一致也构成侵权吗?
第1个问题,可以生产这些产品,但不能使用带R的注册商标。第2个问题和第3个问题,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和侵权认定没有“一刀切”的标准,要按照一方是否有主观恶意、商标使用时间和范围等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建议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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