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2009年对注册号为4053719,申请人:陈雪珍,商标名称“中标威力”提出争议,经该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做出的“商评字(2009)第32921号”,裁定:争议商标在广告栏(非金属)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它商品上予以撤销的决定。后申请人陈雪珍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经法院在2010年4月26日判决为“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本来该起商标争议事件至此应该结束了。谁知,陈雪珍以其公司名中山市威塑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0年5月7日,就“中标威力”向贵局提出商标申请,奇怪的事情就是,贵局于2011年2月13日初审公告,申请号为8277004.此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同时我司也在2011年5月6日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历经两年,于2013年7月1日收到贵局的异议裁定书,书号为(2013)商标异字第14699号,得到的裁定结果完全与2009年的不同,贵局核准了第8277004号的注册。
相同的商标文字,相同的申请人,异议裁定后的不到一年时间又提起相同的申请,结果截然不同,这种结果让我作为商标的使用者对贵局的裁定产生疑虑,为什么贵局在受理业务申请时那么草率?裁定时间那么长?同一事情结果那么反复?难道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没有一个严格的审查流程?
商标注册申请及异议程序中的相关问题请联系商标局咨询处理,电话6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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