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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下工商总局发的工商标字【2007】15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中附件1所说到的第七条“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此含义是否指如果注册了工商的地理专用标志,要贴在产品上的话必须与质检发的地理标志LOGO标贴一并加贴在产品上,不能单独贴工商发的地理专用标志,不然属于违规行为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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