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黔江区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黔江金溪红心猕猴桃”(金溪是黔江的一个镇),政府认为内涵太狭窄,指示我黔江生态水果协会重新申请“黔江猕猴桃”地理商标,问题是在有“黔江金溪红心猕猴桃”的前提下由不同的申请人还能申请“黔江猕猴桃”地理证明商标么?如果不行是否要先将“黔江金溪红心猕猴桃”转让给我生态水果协会后再重新申请“黔江猕猴桃”行不?还是我生态水果协会申请“黔江猕猴桃”时地域范围划分应当排除“金溪镇”呢?
2.地理标志目录中“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两项能否一起写在政府推荐函中,还是在形式上必须分开写。
3.“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是用经纬度加具体地名、镇名的方式表述即可么?是否需要地图表示?地域范围在县志、产品志如果不同年份有所出入怎么办,是以政府出的函中“范围划分”为主么?
4.“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的实质审查标准是什么?必须突出同类产品的不同点么?
5.如果申请的是“猕猴桃”检测报告必须检测的项目包括哪些指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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