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申请了一个商标,申请号是9000470,申请的是25类的,叫:魅蔻坊。2011年9月8日贵局已经收到驳回复审申请及补充材料,至今还没有评审下来。我当时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现在我和家人创立微型企业,已经在使用该商标,但迫切需要注册证明以保证自己的投资和企业的发展。对该商标申请的驳回我个人认为是欠妥,是不具备充足的理由,现在因驳回复审,进入漫长的等待,已经影响到我们的业务的开展。望贵局能体恤我们微小企业生存的艰难
加快审理须由当事人向商评委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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