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体工商户,近日收到一份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是我本人的在先商标(两申请所留住址不同)。请问,该驳回签发的是否合理?救济程序是什么?
我是这么理解,中国地广人多,同名同姓的很多,对于自然人,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也是最直接的识别要素。故此,贵局审查时应以姓名+身份证号来区别申请人主体资格,并且,我个人并不仅仅只有一套房,这种情况大有人在,仅以不同的地址就判定我是两个不同的人是不是缺乏法律根据?
现在说说救济程序,我知道可以通过复审来改正这个错误的决定,但是我非常不想为别人的错误买单,一是会花费我时间和金钱,二是会延长我获得注册证书的时间。我希望商标局能主动收回这个驳回通知书,让我获得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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